丁屋政策《基本法》沒列明 申請方指留待特區政府處理
發布時間: 2018/12/03 19:06
最後更新: 2018/12/03 19:08
巿民郭卓堅2015年就丁屋政策違憲入稟申請司法覆核,案件今午續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。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,若第40條是有意保障「小型屋宇政策」,為何不直接在第40條上列明或提及?李指,當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鄉議局的游說下,必定意識到丁屋問題存在,但沒有要求要廢除或延續,是「將罐踢到路上去(kicking the can further down on road)」,即拖延或避開處理問題,留下讓香港特區政府或法官裁決是否延續政策。
《基本法》第122條的字眼,並無表示「小型屋宇政策」應該或不應該繼續實行,就此政策立場中立。李柱銘指,《基本法》第40條及第122條應一同看,便可知道第40條所保障的「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」是指第122條的內容,李質疑若第40條是打算保障「小型屋宇政策」,為何不直接在第40條加上括號,列明包括該政策?李指,當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鄉議局的游說下,必定意識到丁屋問題存在,但最終在條文並無寫清楚廢除或延續,任由字眼保持中立,留下讓香港特區政府自行決定是否延續政策,或交由法官作裁決。
李稱,丁屋政策是不公平的,不明白為何政府不廢除或至少堵塞一些漏洞,又指受惠的新界原居民有需要應輪候公屋。李又指,應看看興建丁屋所使用的土地與公屋的比較,以及丁屋每棟可能只住一個家庭,但公屋卻有很多單位。
根據《基本法》第40條為「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」,《基本法》第122條為「原舊批約地段、鄉村屋地、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,如該土地已在1984年6月30日的承租人,或在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,其父系為1898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,只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其合法父系繼承人,原定租金維持不變 」。聆訊明續。